以案说纪|党员参加邪教组织活动如何处分?
【案例故事】
向某某是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一名70岁的老党员。其196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1997年12月退休后,党组织关系转到自己居住的社区。1998年,向某某加入邪教组织。党组织发现向某某的问题后,曾多次上门做工作,希望她退出邪教组织,但她不为所动,对自己的党员身份也不在乎。去年12月经街党工委研究决定,开除向某某党籍。
【案例分析】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,组织、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对其他参加人员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党员参加邪教组织活动,既是理想信念缺失的表现,也是对党不忠诚的表现。本案中,向某某作为一名有50年党龄的老党员,参加邪教组织活动,经多次劝说,仍不为所动,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根据《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,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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